「國際兒童人權日」是什麼節日?
聯合國大會於1989 年11 月20 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確立兒童是權利的主體。每年的11 月20 日也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向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保障他們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CRC)」呢?
四大兒童權利:生存及發展權、受保護權、教育權、參與權
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表達意見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內法化發展歷程
2011年11月30日台灣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納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內容。2014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行政院提出首次國家報告,並於隔年11月20日至24日接受國際審查。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並於2016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17年接受第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成立後,亦於2022年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
小歐盟在兒童人權「受保護權」的立場和主張是什麼?
1.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基準,制定一致、清晰的「不當對待樣態」。
現行的《兒少法》,僅僅要求任何人不得「虐待」兒少。我們都太清楚,沒有一位施暴者、性侵加害者,是一開始就構成虐待,而是每日不被其他人察覺的身心傷害,漸漸失控成了虐待。小歐盟要求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相關部門,將保母、教保員、幼教師、乃至於各級學校師長的適當及不當行為具體化,包括肢體接觸、指導用語、疏忽過失等,以形成一致的職業標準。
2. 「檢討不當園所退場機制」
《兒少法》為了快速提高幼托服務量,我們在這三年來,投注於幼兒園所相關的預算大幅成長,讓可能在招生不足邊緣的園所,不僅免於市場競爭的機制,更拿到政府的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為了達成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園生數額目標,又要「鼓勵」業者經營下去,同時又肩負督導審查的角色,以至於難以及時遏止不當行為繼續發生。小歐盟認為現行的兒少政策過於關照成人的需要而未能從兒少的需要出發,兼顧質與量的幼托政策、預算應該要同時到位。
3. 「提供充足的支持服務」
在多數的家內兒虐樣態中,缺乏親職知能佔相當大一部分。加上台灣低薪高工時,且雙親都有工作較能養得起一個家的條件之下,單憑自身家庭之力,提供給兒少完善的照顧,真是很不容易的事。在最新一份(2020年)的OECD國家調查中,各國家庭相關的福利(含稅收優惠、公共服務、現金給付等)佔GDP平均約2.4%,而台灣此數據為0.61%,被排在倒數第2,顯見提供給育兒家庭的預算,尚有成長空間。小歐盟主張受薪父母,應享有薪假期,用來親職知能進修、親師溝通、陪伴新生適應入校轉校。照顧者生活工作間有餘裕,更有能力善待兒少。
反轉命運行動方案九宮格
孩子不僅是父母的寶貝,更是國家社會的資產,值得每個人用心呵護,期望每一位孩子都能健康平安地長大。2023年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數計12,646人,受虐兒少性別以女性6,997人(占55.3%)較多,受虐兒少年齡則以「12-未滿15歲」3,165人(占25.0%)為最多,其次為「15-未滿18歲」2,470人(占19.5%),另未滿6歲之受虐兒少亦有2,868人(占22.7%)。
受虐兒的命運雖不能選擇,若每個人都能為受虐兒伸出援手,採取行動一起幫助他們。
「共同守護我們的下一代。兒虐,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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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 35週年兒權博覽會 捐款回饋方案
今年是兒童權利宣言100週年,也是兒童權利公約(CRC)頒布35週年!CRC在臺灣施行,也進入了第10年。兒童人權一直都是小歐盟最重視的議題,因為我們深信「要知曉一個社會的靈魂,就看這個社會對待孩子的方式」,這我們持續一起進步,讓每一個被善待的孩子,都成為善待社會的一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