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21⽇第⼀次成⽴⼤會通過
2020年09⽉19⽇第⼀次黨員⼤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簡稱「⼩歐盟」︔英⽂黨名 Taiwan Obasang
Political Equality Party(TOPEP)
第二條
本黨宗旨為推動台灣為一個尊重與平等、促進合作與創新,不拘身份皆能參與政治的社會;
使台灣社會多元發展的同時,符合世代正義,層面包含環境、社會、人權、教育、經濟。
推展生活新政治理念與時俱進,並省思選舉手法。
第三條
本黨主事務所所在地於台灣新北市。依法得於台灣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黨之標章為婦人自擴音筒挺身而出。
第二章 黨員
第五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且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者,得經黨員推薦申請入黨,經區域地區黨部同意通過並繳納黨費後,成為本黨黨員;
已入黨之黨員擁有他黨黨籍者,應於兩週內放棄他黨黨籍或退出本黨,惟本黨經決議參加之政黨參政聯盟不在此限。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協助黨務推動或議題推展,參與組織活動。
二、對黨員言行互相提醒。
三、繳納黨費。
第八條
黨員自未繳納黨費日起,經通知若逾三個月未繳費,暫停黨員資格,自補繳日起始得回復行使權利,暫停滿一年者,視同自動退黨。
第九條
黨員若因價值理念與本黨宗旨相悖,得以書面向該區域黨部聲明退黨;或經評議委員會核對釐清確認後,由評議委員會開除當事人黨籍。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執行委員會核准。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一節 黨員大會
第十條
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由黨召集人召開至少一次,經五分之一以上黨員連署,或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黨員超過三百人時,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黨章。
二、依本黨規章行使投票權。
三、議決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四、議決年度決算。
五、聽取執行委員會之報告。
六、聽取評議委員會之報告。
第十二條
黨員⼤會之決議,應有⼆分之⼀以上黨員之出席,出席⼈數⼆分之⼀以上之同意⾏之,惟黨章之修改、政黨合併、解散之重⼤事項,需出席⼈數三分之⼆以上之同意⾏之。黨員因故無法出席黨員⼤會者,得委託黨員代理,應填具委託書並親⾃簽名,每⼀黨員接 受委託出席以⼀⼈為限。應出席黨員⼈數不得低於總黨員⼈ 數1/4。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黨設執行委員會,員額為九位至十七位,候補三位,首屆執行委員會由黨員選舉產生,負責綜理本黨事務,委員因故人數少於七人時,應舉行補選。
第十四條
本黨基於強化在地,兼顧城鄉平衡發展,委由首屆執行委員會研擬各區域黨部委員會之成立及運作,包括委員會成員之選舉或組成辦法,第二任起將由各區域黨部委員會推派一至兩位人選成為當然執行委員,另搭配黨員選舉產生之執行委員共同組成執行委員會,且由黨員選舉產生之執行委員人數,須比該屆當然執行委員之人數多一位。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於任期屆滿前改選,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前稱區域分別為:北區(北北基)、東區(宜花東)、桃園、竹苗、中區(中彰投)、雲嘉南區、高屏及離島區。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一、議定本黨基本主張、政策綱領、與其它組織的合作。
二、執行黨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本黨內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重要人事案。
七、提案本黨黨員需受調查與協助調整案。
八、督導各區域黨部及各議會黨團之黨務。
九、提名參與各級公職選舉之本黨候選人。
十、本黨章解釋之權。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決議。經五位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本黨設黨召集人一位,由執行委員會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為本黨負責人,同時是執行委員會之主席,得連任一次,任期為兩年。黨召集人出缺時,由執行委員會互推人選為代理之黨召集人,至原召集人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得下設秘書處,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及其它部門或任務小組,辦理各項黨務工作,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必須具備黨員身份。
第三節 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黨設評議委員會,員額為三至七人,候補委員一人,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評議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於任期屆滿前改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全國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 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 主動調查違反公共價值及本黨宗旨之人事。
黨召集人、執行委員會、區域黨部委員會、或(任民選公職)黨員有違背公共價值及本黨宗旨情事時,評議委員會可主動調查或受理執行委員會提案,邀請當事人進行事實查證與價值釐清,依調查結果予以調整職務內容並協議其調整期程。
若經查證、釐清、調整後確認當事人之言行與本黨宗旨相悖,則可做停權、或註銷黨籍之處分,惟評議委員會需盡量鼓勵過程中之充分討論,帶動全黨之對話精神,並於黨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四節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黨設仲裁委員會,成員三人,候補一人,由執行委員會提名,黨員大會通過,任期兩年,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及申訴事項,需有至少二人為黨外之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章 政治代理人
第二十五條
獲本黨提名之參與公職選舉候選人需簽署政治代理人合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方案,於後一次黨員大會通過行之。
第二十六條
合約中將規範本黨名義參選並當選之民選公職人員,就同一職務之任期以參選連任不超過三屆為限,其目的在於帶動政治參與之多樣性,呈現永續共好之歐巴桑團體合作精神,到期卸任後之人員得以優先入黨職服務,其公職薪資亦需提撥部分比例成為黨務運作經費。
第五章 黨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黨員每年應繳納黨費新台幣600元,第一年於入黨時繳納,第二年起於每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具學生身份或經濟困難者,可分期繳付。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其他財務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