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8/13 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次聽証會 — 流會事件
「全面罷免、歐巴桑聯盟、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聯合聲明稿」
前情提要:8/1《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一場聽證會,公民記者於現場直播與錄影 ,一直被府會園區警察隊小隊長干擾與阻止。(報導影片 👉 https://bit.ly/2P3vJPp)
但會議公開是聽證會議事原則,人民獲取公開的資訊與新聞採訪自由都受到憲法保障。根據司法院釋字 689 號解釋,「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也保障一般人,為了提供具新聞價值的資訊給社會大眾」。因此,既然這場聽證會是公共事務討論的場域且不涉秘密或損害某人權益,為何不讓與會的團體及民眾錄影、錄音?
8/1 當天會議主席黃馨慧對現場旁聽民眾錄影錄音的限制,以及要記者登記、申請才能錄影的干涉,明顯違憲、限縮了人民傳遞與獲取資訊的權利。而府會園區警察隊小隊長的干擾,更是直接侵害新聞採訪自由。
我們知道很多議員擔心所言所行被拍攝錄影,經過剪接會被「斷章取義」;現場民眾也同步質疑會議過程的錄影,在市議會剪接後,不知道何年何月才會被不完整地公開,要申請看會議錄影也是曠日費時。所以直接要求主席,開放全程直播不是更能解決雙方的疑慮嗎?為什麼台中市議會對於市民參與會議的直播,百般阻撓?
今日(8/13)聽證會現場,許多民眾自發用手機直播,但主席黃馨慧堅持民眾不停止直播,會議就不開始。幾經對話之後,民眾同意不再直播,但應保留公民記者的媒體監督權,並讓公民記者得以全程錄影。而令人遺憾的是,黃馨慧主席連公民記者現場採訪與錄影都予以拒絕,甚至說出「我們不認同公民記者是記者」的誇張言論,當場片面宣佈中斷聽證會,導致流會!
我們首先要質疑,主持會議的黃馨慧議員,自己是該草案的提案人,同時又是聽證會主席,球員兼裁判令聽證會失去公平性。另外,針對在場學生提出大法官釋憲第689號(附註),要求主席此聽證會應有直播及公開錄影,讓人民有知情權一事,黃馨慧主席亦沒有回應,僅以「尊重議事規則」為由,執意拒絕直播,並命令駐衛警驅逐直播的民眾離場,對於民意代表如此威權之行為,我們強烈譴責!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公然違憲!
在主席堅持連「公民記者都不能錄影」,不敢公開透明,片面宣布聽證會結束後。受邀發言的專家學者及關心之群眾、學生移至市議會一樓,以直播方式讓專家學者提出意見看法。
高師大教育系楊巧玲教授清楚闡述《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的缺失,與如何傷害教師的專業自主。同時,楊教授也說:「家長應該要謙卑,聽聽孩子的聲音。」,「我是受教育局邀請的專家學者,我也不清楚為何不能直播?我同意大家今天的行動,也欣見很多青年學子,願意站出來爭取。」
另外,還有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彭渰雯:「今天的聽證會完全是一個失敗並且浪費資源的活動,今天完全扭曲了民主、去去公民參與的意義。黃馨慧主席一直使用”規定是如此”、”主席說了算”的威權。今天主持人很失職,提案人當主持人,球員兼裁判。」
「今天參與的學生都非常棒。譬如主張 “每個人都是自媒體”、溫和的提出 “大法官釋字” 要求主席解釋,比現場很多大人、家長都了解法律位階與公民參與的意義與精神。」
我們要再三強調,公共的事情公共討論!市議會的事情、市議員的提案都要受到市民的檢視與監督。市議員以及與會者也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所表現、所提出的論述也是可受公評的。
我們要求「議會透明!法規委員會切勿帶頭違憲!!!」
我們要求「議會透明!法規委員會切勿帶頭違憲!!!」
我們要求「議會透明!法規委員會切勿帶頭違憲!!!」
我們預定於 8/16 早上 10 點,將於台中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敬邀媒體採訪!
全面罷免、歐巴桑聯盟、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聯合聲明稿
聯絡人: 黃鈞瑤 0911-399177 / 何語蓉 0912-667335
(附件 大法官釋字第 689號)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指出:
一、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二、在有重要公益性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
新聞採訪者縱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而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時,即非足以合理化之正當理由,系爭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要不能謂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有違。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 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
——————
公民記者同屬釋字689號
釋字689號另一段
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限之判斷標準,主要應以事件公共性為區分界限,並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因素為基準:1、新聞價值之有無;2、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之關聯度,而採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關聯度愈高,隱私權保障愈為限縮;3、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等語。
——————————————————————————-另附
8/13聽証會主席禁止直播及公民記者採訪–>
https://www.facebook.com/TotalRecall2014/videos/1797111933713757/
8/13聽証會流會後,專家學者一樓對談–>
https://www.facebook.com/LifeOBS38/videos/254133425209630/
#全面罷免
#歐巴桑來了
#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註: 照片由陳季芳提供